2015—2016年海南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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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8%、0.9%、1.0%、1.2%、1.5%。其中级别最高的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5%,比最低级别一级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等高出1.3%。
海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海南省工伤职工赔偿详细表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赔偿项目 | 计算基数及标准 | 发放单位 |
医疗费 |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需有正规发票对应)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康复费 | 实际发生的康复费用总额(需有正规发票对应)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按海南省规定标准支付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市外就医食宿补助费 | 按海南省规定标准支付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交通补助费 | 按海南省规定标准支付(须有对应的交通发票)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误工费、即停工留薪待遇 | 按受伤前工资待遇 | 用工单位 |
护理费 | 按海南省规定标准支付 | 用工单位 |
二、工伤医疗终结(即伤残鉴定、伤残等级确定后)一次性赔偿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总计(个月) |
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8个月本人工资 | 9个月本人工资 | 24 |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10个月本人工资 | 12个月本人工资 | 31 | |
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12个月本人工资 | 16个月本人工资 | 39 | |
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14个月本人工资 | 20个月本人工资 | 47 |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16个月本人工资 | 30个月本人工资 | 未解除劳动关系才有,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 62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18个月本人工资 | 40个月本人工资 | 未解除劳动关系才有,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 76 |
四级 | 21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 | |||
三级 | 23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 |||
二级 | 25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五 | |||
一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 | |||
支付单位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用工单位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
护理费 |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
备注 | 伤残补助和就业补助计算基数以本人工资为标准。本人工资不得高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医疗补助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三、一至六级伤残,未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伤残等级 | 伤残津贴 | 发放单位 |
六级 | 本人工资60% | 用工单位 |
五级 | 本人工资70% | 用工单位 |
四级 | 本人工资75%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三级 | 本人工资80%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二级 | 本人工资85%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一级 | 本人工资90% | 工保基金(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
备注 | 1、 一至四级,扣除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月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保基金补足差额。 2、 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只能选择其一。 |
四、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工保基金支付(企业未买社保,则由企业支付)】
1、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海南省经济特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注:以上所说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