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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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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工资水平的增长,2016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有了新的标准。2016年陕西省待遇新标准是多少呢?大家保保险网将为您详细介绍。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 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配偶调整基准数:321元;

2.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调整基准数:133元;

3.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297元/月;

4.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加126.5元/月;

5. 伤残津贴月人均256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1063元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提醒的是,在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虽然进行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但已经死亡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陕西省工伤保险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陕西省工伤保险支付渠道

1.参加了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含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次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3.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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