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一览表(民事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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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一览:
 
  1、一般的民事诉讼费是多少
 
  2、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是什么
 
  3、民事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是多少
 
  4、民事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5、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一览表
 
  一般的民事诉讼费是多少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根据具体的案由和诉讼金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经济纠纷属于财产性诉讼,以标的额为基准,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诉讼受理费。
 
  经济案件诉讼费具体交纳金额: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分为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2、申请勘验、财产保全等费用;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按照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计算的,一般在案件的金额中2.5%-0.5%之间,最低不小于50元每件。我国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的申请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该进行立案审理和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民事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是多少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民事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2.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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