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应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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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职工遭受工伤后,需要积极申请工伤鉴定并进行后续索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应当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赔偿,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大多数工伤职工都面临着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终止的问题,如果雇主被迫非法终止合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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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往往随着工伤待遇的变化而变化,或者终止或者继续存在。有的朋友经常有这样的疑问,单位在工伤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雇主违法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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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受害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要求相应的赔偿,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2)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一经提出,用人单位可以自行支付工伤保险金。工伤医疗一次性补助和残疾就业一次性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工伤医疗一次性补助和残疾就业一次性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受伤工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应处理后续的相关索赔,无论是与公司协商还是在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协商失败,无论哪种方式,他们都应尽力积极提出,以便早日解决。
 
  现实中,绝大多数工伤职工选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补偿,事实上工伤职工的选择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伤者需要赔偿才能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二是伤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工伤赔偿,这样,受伤职工也很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虽然原因多种多样,但有必要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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