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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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购买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发布,该指南对贷款对象、条件、期限、额度、所需材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贷款对象
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商品房期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且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
 
贷款条件
借款人购买的住房(期房)应在宜昌区域内,且已纳入本中心可贷款的楼盘范围。申请组合贷款的须同时符合商业银行可贷款楼盘范围。
主借款人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即一般为男性18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之间、女性18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及将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必须为购房人。
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公积金缴存地在荆州、荆门、恩施,且户籍所在地不在宜昌区域内的可作为主借款人)。
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及将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月缴存额。
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
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借款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内。
首套住房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第二套住房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
所购住房为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借款人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夷陵区、城区)内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宜昌区域内在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保证人或由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须已取得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在中心审批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
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不高于30年。
贷款期限=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80万元。
购买首套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不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
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
所需材料
借款人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身份材料(距失效期在1年以上):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保证人身份证原件(灵活就业缴存人须提供)。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户口簿未注明为农业户口的,提供证明农业户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家庭关系材料: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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