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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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为了更好的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工作环境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为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本文将为大家讲述2016年辽宁省赔偿标准。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的调整,待遇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6年工伤保险调整后,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
1.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2000元/月;
二级伤残1890元/月;
三级伤残1780/月;
四级伤残1670元/月。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
3.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5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80元/月。此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
4.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工亡人员的配偶92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7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