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资公司注册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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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外资公司注册办理条件细致介绍:
 
  一、公司名称要求
 
  注册公司要选3-5个公司名字做备选;(如果是商贸公司的话,重名的多需要更多的名字备选)
 
  二、公司章程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数额的大小,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来定,虽然注册资金可以不实缴,但是股东承担的对应注册资金股份的经济责任,还是需要承担的。
 
  四、公司注册地址要求
 
  注册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五、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公司在选择办公地点时,好选择能给租金开具发票的地址进行租赁,因为每月租金也算是一笔不少的企业成本,在税务局进行办理相关业务,或申请场租补贴时,可能需要公司提供租金发票。
 
  六、对股东的要求
 
  公司股东必须有身份证,且在工商及税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关于这股东等的详细要求规定,可参考工商局的《企业告知承诺书》。
 
  七、对监事的要求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董事要求和责任
 
  对于董事的选择的要求就是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对于不能担任董事的人是不能被选举为董事的。
 
  九、公司法人代表要求责任
 
  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条件,有以下8点的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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