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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电放费用是什么意思(一文详解海运各种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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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放费(TELEX)TELEX RELEASE?
 
  TELEX是(电放费)的缩写,通常作为海运附加费的一种,适用于海上货物承运人或者其装货港代理。
 
国际快递
 
  电放费
 
  一般情况下,发货人通过银行交提单或将提单寄给收货人。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但在近洋运输中(如上海到日本韩国),由于船期很短,一两天就到了,但这时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可能还没有到,这时为不影响收货人,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EMAIL,收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凭提单传真等就可以提货,所以所谓电放就是凭电传或传真件等电子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最好在未出提单前办理,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和货代有现存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不再掌握货权,因此办理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会造成钱货两空。
 
  常见问题
 
  海运主单电放费用由谁支付? 国外指定船公司,贸易条款FOB本地,出单时本地客户要正本提单
 
  电放是谁负责海运,谁负责电放费用。如果做FOB的话,完全不用付电放费 散货拼箱要收电放费吗?
 
  各地根据实际开情况来定,通常是不收的。 电放费是如何收取的?
 
  使用电放,通常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收费根据各船公司规定,各有不同。通常按票收取,如果是在国内起运通常按人民币(CNY)收费。
 
  电放的原理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手续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
 
  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电放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此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客户 补料 货代 补料(注明“做电放”) 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
 
  Carrier (即:船东,承运人)出具提单MB/L copy件给货代,再由货代传交MB/L COPY件给客户确认。客户确认OK后,由客户传真/快递寄出电放申请书给货代,货代继而传递电放申请书给到 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货物到港前发放,若在发放电放提单以前已经发放过正本提单,则需要先把全套完整的正本提单交回给Carrier后方可做电放。Carrier 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发放电放确认信给到提单上shipper(即发货人),或者通过邮件发放相应电放号给到提单上的Consignee(即收货人)。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为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了目的港) 对M—B/L电放,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M—B/L正本单)。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电放信:Carrier→货代→货代之代理→Carrier(货代之代理交出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后即从Carrier处取得D/O)
 
  H—B/L流程为:货代→客户(启运港)→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户交出H—B/L从货代之代理处取得D/O=Delivery Order)。
 
  注:若为到付运费必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况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还需给船公司电放费(约$15)。“华联通”公司去美国的货多采用此种情况(它于美西各港有自己的代理)。
 
  对H-B/L电放签发正本M-B/L使用货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
 
  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B/L换取D/O,电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户(起运地)→ 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或电放号)从货代代理处换得D/O。 双电放。不签正本HB/L与MB/L,Carrier将其制定的电放号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将其制定的另一电放号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
 
  a)电放下,有的公司要求consignee除交出电放信(号)外还要交出B/L的fax件(预先Forwarder将此fax件给shipper →consignee).有的规定:Consignee于电放信上盖上其公章后才可去代理处换D/O。
 
  b)对H-B/L或M-B/L电放时,并非不出提单,而通常要出copy件,将copy件fax给相关各方。
 
  c)客户提出电放申请后,Forwarder或Carrier于电放申请书上盖上“电放章”及 “提单章”fax给客户,这样可简化操作。
 
  d)通常货代也会给其代理人传一份电放单(上面写明有关情况)。
 
  e)若向Carrier申请电放,有的公司要向Carrier追要电放电报(此报内容:Carrier是否同意电放及其他有关情况)。
 
  f)对M-B/L电放下可叫Carrier出一份Memo-B/L给Forwarder;对H-B/L电放下Forwarder可给其客户出Memo-B/L。
 
  g)国外→HKG→珠三角(进口货):
 
  若于目的地电放,则程序为:Consignee凭头程大船提单copy 件即全程提单copy件或fax件及电放信及consignee的公司正本保函去目的地代理处换取二程正本B/L或D/O,凭此二程feeder单报关商检,提货(注:这儿的电放指的是对Ocean-B/L大船提单电放(不给客户出正本O-B/L)。
 
  此种情况下电放信及全程B/L copy件流程为: ocean carrier→Forwarder →shipper(国外客户) →consignee(目的港客户)。若珠三角→HKG→国外(出口)下对大船B/L电放,则电放信(号)流转为:Ocean carrier→ 头程feeder→shipper→consignee。 电放使用风险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非常特别,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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